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23-047
(资料图片)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4 - 2023/7/5 2023/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4,989,018,727 股扣减
回购股份 37,912,514 股(即 4,951,106,2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247,555,310.65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公告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37,912,514 股存放于回购专户,
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4,951,106,213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951,106,213×0.05÷4,989,018,727≈0.0496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6+0)÷(1+0)=前收盘价格-0.049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4 - 2023/7/5 2023/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
际税负为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
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本公司对其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中心
联系电话:0592-5937117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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